|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6-309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5-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江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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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当事人:张*妹
身份证号:35032119******6421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宁综法江〔2025〕00320号),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6年5月22日我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江〔2025〕00320号),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现场(江宁区江宁街道牧龙原墅07幢10*室)进行直接送达,你家中无人;前期文书送达过程中得知你户籍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219号7幢1单元1*01室)房屋已空置,无人居住,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江〔2025〕00320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江〔2025〕00320号)
南京市江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