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6-4346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价格监督 | 体裁分类: | 函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6-07-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价格政策提醒函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价格政策;提醒;函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价格政策提醒函
全区各医疗机构、药店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店明码标价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医药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医疗机构、药店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依法合规行使定价权,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医药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药店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采用标价牌、价目表(册)、公示栏、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准确公示项目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确保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让公众能够一目了然地了解各项医疗服务和药械的价格情况,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价格纠纷。
三、严禁从事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医疗服务及药械费用的;
2.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医疗服务及药械费用的;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4.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各医疗机构、药店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