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6-4346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价格监督 体裁分类:    函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6-07-1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价格政策提醒函
文  号:     关 键 词:    价格政策;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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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提醒函

全区各医疗机构、药店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店明码标价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医药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医疗机构、药店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依法合规行使定价权,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医药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药店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采用标价牌、价目表(册)、公示栏、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准确公示项目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确保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让公众能够一目了然地了解各项医疗服务和药械的价格情况,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价格纠纷。

三、严禁从事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医疗服务及药械费用的;

2.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医疗服务及药械费用的;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4.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各医疗机构、药店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