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6-5538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价格监督 体裁分类:    函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6-09-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价格政策提醒函
文  号:     关 键 词:    价格;政策;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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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提醒函

全区各经营者:

中秋、国庆假期临近,为营造诚信、透明的旅游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餐饮住宿、商超百货、停车服务等行业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守法诚信经营。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规范明码标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信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显著、准确、真实标示价格信息。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超百货及文创、特产、纪念品商店等经营者应当做到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低标高结、虚假折价减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公示价格,节日期间价格调整的,应及时更新价格公示内容,不得以“时价”等方式模糊标价。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严禁单方面毁约提价。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各旅游景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要在售票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按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并落实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相关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节日市场巡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共同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