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6-5589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1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转发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5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202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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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5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落实收费项目清单制管理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现结合我区实际,将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5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6〕211号)(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项目为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南京市有关部门执收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江宁实际执行情况。我区不涉及市级《收费目录》中交通运输部门车辆通行费等5个部门6项收费内容;“停车费”文件依据增加“江宁政规发〔2022〕1号”,“公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文件依据增加“江宁发改字〔2021〕102号”,执行标准为400元—900元/生·月;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主管部门为区城管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主管部门为区发改委(挂区国防动员办牌子)。以上内容与市级《收费目录》不同,特此说明,详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说明表》(以下简称《说明表》)(附件2)。
三、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和《说明表》为准,其征收范围、标准、政策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和《说明表》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款人可以拒绝支付。《收费目录》和《说明表》中规范的收费项目政策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以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的,以财政、发改部门动态公布结果为准。
四、本通知发布之后,《转发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江宁财综〔2025〕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公布2025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6〕211号)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说明表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 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