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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横溪街道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7-12 来源:江宁区横溪街道办事处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按照《南京市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2024年南京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要求,现制定《2024年横溪街道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如下:

一、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对照省、市、区、街道管护改革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倒排时间,结合上级部门相关行业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各行业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的工作路径和时间表,编制2024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并加强跟踪督导。

2.“1+N”以点带面推进一体化管护改革。各行业类别监督责任主管部门、各村(社区)应抓好典型示范,按照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要求有序推进。鼓励各村(社区)在管护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等方向勇于探索,至少形成一个创新典型经验。

3.加强行业管护工作指导。各行业类别监督责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苏省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则》,研究制定本行业类别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标准,建立完善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和规范,指导各村(社区)通过统一城乡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逐步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延伸到农村,鼓励有条件的街道、社区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管护。

二、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管护配套制度

4.建立完善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各村(社区)和行业类别监督责任主管部门应在以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设施分类管护的基础上,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明确涉农公共基础设施新项目中的管护资金来源与组成,同时建立相关监督落实机制。

5.建立完善管护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制度。各村(社区)和行业类别监督责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管护工作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流程和培训标准,持续做好管护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行为,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水平,推动管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

6.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管理制度。围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统一管护资金统计口径,明确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强化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全流程监督管理。创新管护资金筹措机制,持续推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三、积极探索管护信息化和市场化有效路径

7.推进管护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完善管护清单和管护改革工作责任清单两项清单并适时公布,扩大社会监督范围。结合数字乡村建设的推进,科学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编码赋码体系,对基础设施统一赋码编号管理,打造智慧管护数字底座。鼓励打造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信息化管护平台,通过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推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集约、高效运行。

8.鼓励创新市场化管护模式。各行业类别应制定政策措施,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在满足管护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鼓励和支持村民及村级组织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对专业化管护要求较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鼓励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不断探索创新市场化管护新模式。

四、强化管护工作组织领导

9.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导机制。街道管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作用,各行业类别监督责任主管部门要履行指导、监督和为各村(社区)履行责任创造有利条件的责任。适时召开会议研究推进管护改革工作,及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管护工作指导与监督,按照改革工作任务清单所列事项编制年度督导计划,按计划开展督导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平稳有效落地落实。

10.落实管护评价工作机制。街道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参考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对管护工作进行评价,各村(社区)要对照《南京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办法(试行)》组织开展管护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街道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11.加强经验交流和工作宣传。各村(社区)和行业类别监督责任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管护改革工作,集中力量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不断取得管护改革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挖掘示范效应和创新性强的典型案例。通过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增强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交流互鉴。组织开展管护政策及配套制度的解读与宣传工作,提高村民对管护改革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加强媒体和公众平台宣传报道范围和力度,不断营造社会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12.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和要求,建立健全管护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管护工作示范效应和创新性强的相关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考核和管护工作评价中给予相应加分。强化对管护资金绩效管理,探索建立资金奖补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