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南京市消防条例》《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区消防救援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街道行政区域内,除市消防救援局、区消防救援局、派出所负责检查范围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根据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委托执法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时,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一)部分行政处罚权
根据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以委托单位名义对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消防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其中,给予警告或者30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和审批后由委托单位盖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罚款数额30000元以上(不含本数),涉及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移交委托单位处理;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警告等可以当场处罚的情形,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由受委托单位审核后报委托单位盖章。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统一缴纳至中国光大银行江宁支行。由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缴款通知书》。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行政处罚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负责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委托执法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保存执法档案。
6.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执法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9.配合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工作。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附件:消防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消防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案由名称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1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2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3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5 | 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未定期清洗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6 |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不听劝阻、制止 |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依据《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责令改正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7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