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违规排放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
发布时间:2025-06-24 17:15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案情简介】

南京某公司系从事汽车空调系统及部件的研发和制造的民营企业,2013年11月以来,该公司在未经环评且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经杨某决定,由管某、房某、李某相继组织工人长期使用金属表面酸洗、碱洗工艺清洗汽车空调铝管,产生的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自行搭建的暗管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由副总经理梁某组织购买清洗原料,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徐某在环评申报时隐瞒清洗工艺、在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时藏匿清洗原料,逃避监管。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该公司排放危险废物共计46.24吨。经鉴定,危险废物中总铬数值51.4mg/L,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4倍,严重污染环境。

2021年8月20日,江宁开发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公司及杨某等6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开庭时该公司已通过合规审查,检察机关提出对被告单位降低罚金系数、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和减少罚金的轻缓刑量刑建议。2021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十五万一千元;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一万元,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302101元,禁止全部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金属表面酸洗、碱洗工艺产生的废槽液属于有毒物质。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2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先后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修改,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污染环境罪所针对的对象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解释》),“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具体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金属表面酸、碱洗废槽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17表面处理废物”一类,即属于有毒物质。

【典型意义】

某公司排放酸、碱洗废槽液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根据《环境污染解释》,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排放含铬等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均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本案中,被告单位在两大环节使用三类清洗剂清洗金属制品,每类清洗剂分别以不同的比例调配,检察机关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清洗工艺、出入库记录,在稀释比例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根据“第一环节每月排放”“第二环节每次使用一桶”的排危方式,分别建立计算公式:第一环节废液排放量=清洗池数量*排放月数*清洗池容积;第二环节废液排放量=(清洗剂入库数量-库内扣押数量)*清洗池容积,再根据各主管人员任职时间逐一确定应当负责的排放数额,排废工人的犯罪数额则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根据聊天记录、工作记录表等书证加以认定。经计算,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该公司排放危险废物共计46.24吨,各被告人任职期间的排放数量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三吨标准。

单位犯罪中一般工作人员起诉必要性审查应结合犯罪情节综合考量。污染环境案件中的单位犯罪涉案人员众多,应当作分层分类处理。在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起支配作用的、对单位犯罪行为侵害能力不构成组成部分的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审查起诉必要性。一般工作人员单纯履行本职工作,从事违规排废工作系听从上级安排,仅领取固定报酬,没有因犯罪行为获取明显不正当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自首、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应将打击犯罪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并重。该公司长期违规排污,恶意隐瞒事实,主观恶性较大,检察机关决定对某公司和主要责任人员提起刑事诉讼;由于被告单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犯罪不是目的,预防犯罪才是关键。被告单位通过合规建设,有效提升内控能力,企业违法违规风险下降,依法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受损环境;各被告人被判处禁止从事环境相关工作,杜绝了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各被不起诉人通过具结悔过、签署承诺书、接受环保培训等不起诉非刑罚处罚措施,显著降低了再犯罪可能性。对于破坏社会和谐关系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以恢复性思维,延伸办案触角,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在办理污染环境单位犯罪中,检察机关准确界定涉案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诉,对情节较轻人员不起诉,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积极护航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依职权推动企业合规整改,对于具备起诉必要性的案件,在整改完成前先行向法院提起公诉,使合规审查和法庭审理同步进行,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合规建设,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对于通过合规整改的单位,可向法院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确保企业能够继续生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