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D级危房拒不消险强制拆除案
发布时间:2025-07-21 16:21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D级危房拒不消险强制拆除案

南京市江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金王府老职工房改房(原新蕾公司家属楼)部分业主向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南京安厦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事务所鉴定:金王府老四楼,建筑面积约为1792.6平方米,涉及32户,鉴定为危险性等级D级,即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栋危房,李某的房屋就位于该“老四楼”。后区房产局向业主发出危房消险治理的通知,告知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李某等房屋业主)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消险治理,在接到通知30日内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处理意见进行消险治理,并到所属街道办理消险治理手续。鉴于李某一直不配合消险治理,该幢房屋随时有倒塌风险,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按照该危房消险应急预案对案涉房屋所在老四楼危房实施了消险撤离、拆除房屋的措施,在房屋拆除前,由街道司法所对李某房屋内遗留物品进行了清点、录像和搬离存放。

【法律依据】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或者无力处理房屋重大险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江宁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辖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具有及时处置的职责,在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或者无力处理房屋重大险情的情形下,江宁区政府应当按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五)治理危险房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或者无力处理房屋重大险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区政府于2021年5月10日整体拆除案涉房屋所在楼房符合区人民政府采取整体拆除这一必要措施排除险情的构成要件:(1)经鉴定,房屋属于危险房屋;(2)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出整体拆除的处理意见;(3)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或者无力处理房屋重大险情。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区房屋安全管理涉及危房消险治理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通过本案使得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普通市民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对危险房屋所负有的法定的消险治理责任和义务。同时,本案的危房消险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之所以被两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和支持,是因为在本案危房消险治理的过程中,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每一步都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和落实方案,确保整个消险治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并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区房产局工作人员多次与李某联系沟通、告知房屋鉴定消险治理责任、送达治理通知、告知迁出强制治理决定等;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消险义务的情况下,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区政府会同房产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危房强制拆除方案,在拆除前对李某房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录像和搬离保全等。故本案的危房消险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均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为我区的危房消险治理行政管理工作树立了一个良好的示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