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6日,江宁区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例行视频监控设备巡查长江江宁段禁渔水域时,发现杨某和另外一名当事人各自携带弹弓射鱼器在滨江开发区海宏码头上游江边准备射鱼捕捞,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三山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海宏码头进行查处。当日18时15分,在孙家闸下游江滩地发现当事人正在用弹弓射鱼器射鱼,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查获。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携带弹弓射鱼器来到孙家闸下游江滩地使用射鱼器进行捕捞,未捕获到渔获物。其工具为投射箭铦耙刺,由绳索连接箭形尖刺或者带有倒刺的尖刺构成,通过弹弓等器具将箭锸射入鱼体内,达到捕捞目的。最终没收其捕捞器具弹弓射鱼器一套;罚款人民币肆佰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其产生的根源和执法难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不偷不抢,只是捕鱼,确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触犯法律,带来严重的后果。二是违法当事人手段不断提高,经常被执法人员发现后骑电瓶车快速离开,给当事人钻了空子,促使其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三是执法队伍基层力量不足,仅仅依靠目前的人员监督巡查,频率与次数明显不足,急需增加执法队伍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