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侵占小区公共绿地被判恢复原状案
区法院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5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作为合同附件的《管理规约》第十九条规定:一楼住宅所附庭院(含绿地)为公共绿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一楼业主仅享有就近使用权,可以使用但不能私自变更和处置:1.不得种植3米以上的乔木,不得对邻里居家安全,采光等造成不良影响,2.不得随意改造结构,不得私自扩建圈占公共绿地;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未能履行本公约的约定,其他业主、物业公司可依据本公约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明、刘某兰在其住宅北侧、东侧、南侧公共绿地上种植了超过3米的冬青类树木。某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李某明、刘某兰退回侵占的绿地、将私自栽种的树木根除以恢复原有公共绿地面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外,属于业主共有。李某明、刘某兰未经许可,私自种植超过了3米的树木并形成围挡,侵占了该小区的公共绿地,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也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李某明、刘某兰停止侵害,并将占用和改造的部位恢复原状。法院判决李某明、刘某兰退回侵占的绿地、将私自栽种的树木根除以恢复原有公共绿地面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小区成为城镇居民的主要居住场所,在现实中,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不时会发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止部分小区业主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的违法行为。本案的裁判支持了物业公司的合法维权行为,保护了小区业主的正当权益,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有利于营造文明健康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