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侵权责任纠纷:打篮球冲撞受伤属自甘风险不予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5-07-07 11:15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打篮球冲撞受伤属自甘风险不予赔偿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宋某和吕某均系某小区居民,2021年7月,宋某和吕某共同在小区篮球场打篮球,双方在抢球时,吕某撞到宋某,造成宋某左侧门牙断裂、牙神经露出。南京市江宁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宋某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判令吕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万余元。江宁区法院认为,宋某、吕某自愿一起打篮球,二人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篮球活动是一项身体对抗较为激烈的体育活动,参加者在均不犯规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宋某未举证证明吕某对其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吕某无需赔偿宋某的各项损失,故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首次将自甘风险原则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本案中,吕某、宋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篮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吕某在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因篮球活动造成宋某的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有助于鼓励球类竞赛、登山徒步等各项文体活动的深入开展,使得参与者按照运动规则行事,就无需畏首畏尾。在充分评估活动危险程度的情况下,参加与自身年龄、身体条件、运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文体活动,无疑能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参与者的自由度和精神满足感,从而增强社会的友善和谐及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