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江宁区应急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5日江宁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江宁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南京某涂料公司厂区内,主要从事油墨、洗网水等销售业务。厂房为租赁性质,分办公室及仓库,仓库存放油墨、洗网水、印花板、涂料等物品。经现场核实清点,共存放(包括但不限于)“美丽华牌”丝网印刷油墨等物料200余桶,均属危险化学品。该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电气为非防爆型,且存放其它非危险化学品。公司负责人朱某无法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执法人员对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进项销项开票进行调取,证实该公司存在采购销售油墨、洗网水(稀释剂)行为。朱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责。最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共计24.7万元,对朱某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5.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性质,一旦发生事故,严重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故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经营都实施了行政许可,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都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本案针对不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擅自经营、违规储存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从严、从快、从重处罚,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处罚,从而有力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关注对象。危化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社会影响尤其恶劣。因此要紧紧抓住危化品这一“重点行业”,加大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使用等“重点环节”检查力度,经常深入企业一线作业现场发现问题、排查隐患。
本案通过深入挖掘企业现场存在的违规储存、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对多项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处罚金额较大,震慑作用较强。一方面能让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真正感到“肉痛”,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另一方面对全行业起到了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让其他“作壁上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引以为戒,不敢再对抓安全生产抱有丝毫侥幸心理,真正达到“处罚一家,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