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10-14 15:05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

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2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和《保密协议》,其中经纪合同除约定相关演艺经纪有关条款外,也对张某约定了竞业限制和商业保密义务条款。另外,该合同变更和解除部分的第7条规定合同考察期(2022年6月1日至16日期间)后公司有权提前10个工作日向张某书面告知后解除合同,张某在合同履行期间除享有广告收益外,在考察期后公司每月10日前支付其合作费7000元;《保密协议》是公司、张某分别为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身份签订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张某接受公司包括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的管理,每月固定工资7000元,每月出勤满15天即可享受全额固定工资。2023年5月31日,公司以张某提供的服务未达标为由解除了双方《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张某于当日离职,公司未支付张某2023年5月工资。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2023年5月工资7000元。公司否认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认为双方属于合作关系。

张某和公司虽签订《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但张某和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张某接受公司包括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的管理,张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公司仅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仲裁委支持张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2023年5月张某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公司未支付张某该期间工资,违反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故对张某主张工资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典型意义】

当前,新业态下灵活用工快速发展,在某些行业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用工模式,或将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催生新业态发展的一个标志性时间节点,成为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分界线、推动劳动管理向二元化发展的转折点。在涉及新业态下灵活用工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应把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量用人单位运营形式、劳动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等因素,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未与新业态下灵活用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协议等,一般应从其约定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但如果双方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要求,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