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快递公司因重大过失被判全额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5-11-26 17:05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快递公司因重大过失被判全额赔偿案

开发区法院

【案情简介】

陈某通过邮政南京分公司向客户寄送2部手机及配件,保价金额12000元。后经收件人与邮政工作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发现2部手机消失不见,收件人将快递退件,陈某向客户赔偿22340元,邮政南京分公司按照保价金额向陈某赔付12000元,拒绝赔付剩余10340元。邮政南京分公司确认陈某将2部手机放在包裹中,派件时称重记录已经无法查询,邮寄途中并无监控记录,故推测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盗窃,但无法说明货物丢失的原因。关于寄送过程,邮政南京分公司陈述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在寄送过程中没有不同之处,仅存在赔付标准及规则不同的情形。陈某起诉邮政南京分公司,要求赔偿货款损失1034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邮政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赔付103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邮政南京分公司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小快递”服务“大民生”,小小的快递每天承载着无数生活用品、农副产品、消费产品,成为民生的毛细血管。因而,提升快递服务向高品质升级与民生保障息息相关。目前,快递行业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快递灭失情形下的损失赔偿问题。对于足额保价的快递,消费者和快递行业运用保价条款能够高效解决纠纷。但实践中,快递公司常将保价条款作为“万能条款”随意援引以限制自身赔偿责任,这样的冲突在消费者未保价、未足额保价的情形下尤为突出。本案旨在督促快递业务经营者切实履行义务,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广大快递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