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利用拼多多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发布时间:2026-01-22 16:35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王某龙伙同王某生、王某香、曲某梅购买复合谷氨酸液颗粒(工业原料),在辽宁省一醋厂仓库内分装成小包装,贴上“史丹利三安复合肥”和“中国农资”的标签后,在拼多多网站上以贴牌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经鉴定,该店铺销售的复合肥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规定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本案经包装使用的“史丹利”“三安”标识侵犯了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11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对王某龙和王某生、王某香、曲某梅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王某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复合谷氨酸液颗粒、“史丹利”标签、包装工具及称重工具,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王某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王某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曲某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此案用误导方式混淆消费者购买,欺诈农民,损害农民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坚决查处打击此类案件的有利于推动农资长效治理,努力从根本上萎缩伪劣农资的消费市场、铲除伪劣农资犯罪的滋生土壤,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让假冒化肥无处安身,让农民用上的是真正的放心农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