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蒋某于2023年2月在花花诊所做医疗美容,孙某为其进行激光仪器医疗美容项目,共收取蒋某诊疗费用共计14846元。后蒋某举报该诊所涉嫌使用无资质人员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操作,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经调查孙某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且花花诊所的《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上登记的经营地址在酒店负一层,却在酒店五楼为患者蒋某进行激光治疗,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监督员于2023年4月对花花诊所开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机构立即作出整改,同时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退还了投诉人所缴纳的全部费用。最终处以共计48000元罚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由于该机构经营状态不佳,同意该诊所共分六期缴纳罚款,本案于2023年11月结案。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予以处罚。
《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九条卫生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70%≤权重≤100%)、中档(30%≤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市场属于近年来的新兴行业,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充足的基础上,对个人形象方面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某些机构利用现今医美技术规范仍不健全的漏洞,打擦边球,市场确实存在较多乱象。借助此案,提醒相关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另一方面,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经济困难情况,同意分期缴纳罚款,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人性化原则。这有助于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有助于增强医疗机构的法律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不仅使当事人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也使其自觉接受了行政处罚,起到了教育引导的作用。对于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公平正义,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卫生行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领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