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犯罪集团电信网络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6-03-10 10:20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境外犯罪集团电信网络诈骗案

开发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黄某、许某甲、许某乙等15人先后在他人纠集下,集中在迪拜市参加针对中国大陆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投放互联网兼职广告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由“拉手”将被害人拉入指定微信群,以完成刷单任务发放红包为诱饵,引导被害人注册第三方APP。再由“炒群”“导师”互相分工合作,“炒群”负责发放小额任务红包进行诈骗铺垫,“导师”负责引诱被害人大额充值骗取钱财。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该犯罪集团分为A组、B组、C组三组,成员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按诈骗所得计算个人提成。其中黄某、许某甲担任组长,负责人员管理、工作监督、业绩统计等事项,许某乙等9人担任“导师”,陈某等4人担任“炒群”,“导师”“炒群”相互配合,具体实施诈骗行为。20222月至4月,黄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179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600余万元。

20233月,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诈骗数额认定标准、逐笔核实诈骗数额,1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其中11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月15日,该案起诉至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捕、诉、审阶段全流程跟进退赃退赔,截至判决前,被告人合计退赃退赔200余万元,半数被告人已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20241月,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部分境内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高薪”诱惑下加入境外诈骗集团。此类诈骗团伙通过公司化治理、流水线运转、专业性分工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活动,犯罪手法隐蔽,被骗人数众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稳定性,玷污我国国际形象,对此应予严惩。同时对诈骗行为所涉“吸粉引流”“藏匿赃款”等关联的上下游犯罪行为,一并打击处理,从源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