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超期撤出产生物业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3-27 10:10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太阳小区物管会与云朵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合同终止,云朵物业公司须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管理相关档案;在小区应维护物业设备正常运行条件下,正常交接后物业公司的责任终止。2021年11月小区业主大会同意选聘其他物业公司为下年度物业服务人,并于2021年12月通过张贴、邮寄的方式,向云朵物业公司送达了限期撤出函以及交接确认通知。合同到期后,云朵物业公司未按期撤出小区,亦未配合新物业公司进行交接。2022年3月14日达成交接安排,自3月15日起新物业公司正式接手小区的物业工作。云朵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业主支付2022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法院最终判决云朵物业公司未在限期内撤出案涉小区,也未配合完成交接工作,无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驳回云朵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交接问题是当下物业服务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由于原物业公司拒绝撤出或拒绝交接,直接影响了物业服务质量,导致新物业公司不能有效管理,小区秩序混乱,成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潜在因素。本案中,原物业服务人未在限期内撤出案涉小区,也未配合完成交接工作,故无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未按时撤出小区,并主张合同到期后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这对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