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销售误导消费者欺诈案
发布时间:2026-04-10 15:15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网络平台销售误导消费者欺诈案

区法院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陈某在杨某开设的淘宝店铺以2900元购得一辆电动车。该店铺销售页面显眼处标注“雅迪爱玛小牛新日同款”等模糊表述文字,“已选”项目标注电动车规格,点开参数选项则显示品牌为“Yadea/雅迪”。陈某因搜索“雅迪电动车”看到该商品推送,且页面多处标注雅迪相关信息,误以为案涉车辆为雅迪品牌遂下单。收货后陈某发现车辆实际为奇迹牛品牌,要求退款遭杨某拒绝,杨某还在协商期间向平台上传雅迪品牌授权书。经陈某向雅迪官方核实,该店铺并未获得品牌授权,淘宝平台亦披露卖家为个人认证的杨某。陈某遂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判决,判令杨某退还陈某购车款2900元,并赔偿8700元,判决公告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为销售者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审理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从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两方面综合评判,最终认定欺诈成立。该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价款三倍的损失。从客观行为看,杨某利用网络消费的信息不对称性,在页面显眼处用模糊表述文字误导消费者,又在隐蔽的参数板块标注虚假的雅迪品牌信息,借助平台关键词推送机制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从主观故意看,杨某明知所售车辆非雅迪品牌,仍刻意标注误导性信息,在消费者维权时还上传伪造的授权证书,拒绝合法退赔请求,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结合网络销售的特点,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故依法支持陈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网络消费欺诈的典型案例,对维护网络消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多重重要指导意义,其价值远超个案本身。

其一,明确了网络消费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填补了新消费业态下的裁判指引空白。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无法现场核验商品,知情权易受侵害,本案法院结合网络销售的信息展示特点,将“显眼处模糊误导+隐蔽处标注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为欺诈,为同类案件的审理确立了清晰的裁判思路,让网络消费欺诈的认定有章可循。

其二,彰显了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兜底保障作用,破解网络维权难题。网络交易中商家下落不明、维权无门是消费者的常见困境,本案中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托电商平台截图、交易凭证、官方核实记录等电子证据查明事实,通过公告送达完成审判程序并作出公正判决,为消费者示范了固定电子证据、通过诉讼维权的有效路径,树立了消费者“敢于维权、依法维权”的信心。

其三,发挥了惩罚性赔偿的惩戒与警示作用,倒逼网络经营者诚信经营。法院作出的“退一赔三”判决,让欺诈经营者承担了高昂的违法成本,向广大网络经营者明确传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的信号,警示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平台的信息展示漏洞实施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行为。

其四,助力构建诚信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推动电商行业规范发展。本案的判决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遵守诚信原则,规范商品宣传与信息标注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网络平台加强商品信息监管提供了参考,对推动构建诚信、公平、安全的网络交易秩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