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非法取水案
发布时间:2026-04-26 00:05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1日,区水务局接到12345平台工单,有群众举报江苏某公司长期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开采水资源抽水等问题。2025年10月13日,区水务局接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事件转办单,举报内容相同。区水务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查明江苏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在某采石场东北角、场区包装车间东北角、河南侧约100米处共私自开凿3口地下井,取地下水用于豆芽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江苏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已构成水事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江苏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针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处罚条款,同时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水规〔2022〕1号)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最终作出7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既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又结合地方裁量基准,实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情节的适配。

典型意义

深化以案释法,筑牢全民水资源法治意识,精准解读核心法律条款,本案清晰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取水许可制度的核心要求,明确“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让企业和公众直观理解“取水需办证、违法必受罚”的法律底线,打破“地下水资源无主、取用无需许可”的认知误区。

强化企业法治合规教育,通过对涉案企业的查处及案例公开,向广大市场主体传递“合规用水是生产经营前提”的理念,引导企业主动学习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前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经营过程中规范用水行为,从源头防范水事违法风险,推动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企业合规文化。

提升全民水资源保护法治观念,本案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查办、公开处理结果等流程,将普法工作融入执法全过程。借助案例宣传,让公众认识到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擅自取用地下水不仅侵害公共利益,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公众在水资源保护中的监督权利与责任,激发全民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积极性,推动形成“人人关心水资源、人人守护水资源”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