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发布时间:2026-05-24 16:00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KTV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区文旅局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9日,正值暑假期间,江宁区文旅局接到派出所移交的一条重要线索:位于江宁某商业广场的某KTV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并发生了严重安全事故。经调查查明,2025年7月19日13时45分左右,一名未成年人通过美团平台预订了该KTV某包间的消费套餐。随后,共有7名未成年人(出生日期在2011年至2014年之间,案发时年龄在11至14岁)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顺利通过前台进入包间进行欢唱。

在消费过程中,这些未成年人不仅进行了歌唱娱乐,还大量饮用了自行携带及场所提供的含酒精饮料。当晚7时40分左右,执法人员与民警赶赴现场时,发现包间内一片狼藉。令人揪心的是,由于饮酒过度,其中2名未成年人已处于昏迷状态。商场安保人员及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协助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急救,所幸治疗及时,未造成生命危险,但此事在周边社区及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文旅局依法对某KTV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24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对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的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适用。

1.法律义务的明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同时要求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年龄的必须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涉事未成年人均处于小学或初中阶段,外貌特征明显,场所从业人员未履行核验义务,主观过错明显。

2.裁量阶次的专业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区间较广。执法机关在本案中并未适用最低限度的处罚,理由如下:数量因素:一次性接纳7名未成年人,属于规模性违规;后果因素:导致2名未成年人饮酒昏迷,产生了严重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负面评价。根据《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具备上述情节应认定为“较重情节”,处罚区间为“2.4万元至3万元罚款”。最终处以2.4万元罚款,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3.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企业在申辩中提到的“员工培训”不足以构成免责理由。法律对娱乐场所设定了“禁止接纳”的刚性红线,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不能作为对抗法定责任的借口。本案的处理强化了“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责任人”的法理逻辑。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更是社会多方协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典型。

1.敲响娱乐行业保护未成年人的“警钟”:KTV等娱乐场所环境复杂,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自控力,极易受到酒精、烟草及不良社交的影响。本案通过罚款和公开公示,对全区娱乐场所经营者形成了强力震慑,督促行业严格执行身份准入制度,守住法律底线。本案深入浅出地向经营者、家长及青少年普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是对于“家长不在场、孩子私自聚集”的社会现象提供了法律提醒:娱乐场所不仅仅是禁止进入,更是全社会共同的禁区。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对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是江宁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本案的办理,我们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