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26-06-15 14:50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区人社局

案情简介

位于江宁区的南京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间,累计拖欠68名职工工资共计126.33万元。2025年6月,区人社局多次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未果,依法下达调查询问书后,公司仅提供部分资料,未制定欠薪解决方案。

经查,李某某此前以贷款未审批为由拖延发薪,博取职工信任,却在2025年5月31日假借放假,悄悄转移办公场所内古玩字画、办公电脑等贵重物品,同时删除、拉黑职工微信逃匿。该公司同期回款正常,部分营业额流水达一千多万元,李某某还直接收取部分展销会销售额,却隐瞒回款事实拒不支付工资。人社局后续多次通知李某某配合处理,其仅安排会计到场,而会计无处理权限,李某某全程未出面。人社局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资,但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欠薪行为持续,社会影响恶劣。最终人社局将案件移交公安分局,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李某某执行逮捕,案件即将移送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中,南京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同时,李某某行为符合以转移财产、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当前,部分企业通过不合理交易等行为转移责任财产以规避执行,导致劳动者工资难以清偿。本案的处理,不仅遏制了企业恶意逃债行为,彰显行政、司法强制力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和对民生问题的重视,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推动弘扬法治、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用刚柔并济的策略,力求通过提早介入减少企业转移财产的不法行为,为劳资关系注入公平正义的润滑剂,切实高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