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甲(化名)系某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小甲在某饭店务工兼职做服务员期间,趁店内人员不备,多次盗窃饭店收银台抽屉内小额现金,共计人民币2040元。
店家发现后询问小甲时,其承认盗窃行为。小甲得知被害人报警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监护人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040元。鉴于小甲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但多次盗窃、有矫治必要,且具有有效监护和帮教条件,检察机关为小甲量身定制“红色铸魂+国学浸润+榜样赋能”帮教方案,并安排将其纳入在东山街道外港社区建成的“幸福外港·星耀未来”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7个月。因需进一步巩固帮教成效,9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考验期一个月。2025年11月12日,小甲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且通过兼职劳动筹款主动赔偿被害人7000元,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小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第二百八十二条至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典型意义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检察机关深入践行“预防就是保护”的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普遍存在价值偏差、情感缺失、行为失范等问题,在基层社区打造社会观护基地,整合司法、社会、家庭、学校及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形成集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文化熏陶、技能培训、家庭教育指导、志愿服务于一体的综合观护体系,实现从“就案办案”向“治心育人”转变。注重激发未成年人内生动力,引导帮教对象由“受助者”转变为“助人者”,参与犯罪预防宣传,实现自我救赎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该案不仅有效促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更探索出一条以文化人、以德润心、以法立身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新路径,为深化未成年人犯罪源头治理提供了具有示范价值的基层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