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精准预警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苏A某号货运车辆(下称案涉车辆)在江宁区因超限超载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经称重检测车辆货总重70.2吨,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是31吨,超限超载比例是12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之规定。该违法信息后被载入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南京),且系统自动识别,预警提示进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立案处理程序。
2025年5月南京市江宁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上述执法管理系统识别的抄告信息,经调查发现,案涉车辆系南京某工程公司所有,该公司名下共有货运车辆4辆,故案涉车辆占比达到25%,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另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周期自2025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24日,故案涉车辆上述2025年4月的超载行为属于1年年审周期内的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综合上述信息,该公司涉嫌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属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之一。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苏交规〔2024〕12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违法程度一般的“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30%以下的违法情形”的规定处罚幅度应为停业整顿5日,故给予公司责令停业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另外,案涉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驾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之规定,实施货运机动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处以罚款贰仟元。
法律分析
“一超四罚”是指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依法分别对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源头装载单位予以处罚的制度。法律依据主要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目的是通过追加违法超限运输相关企业和当事人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本案涉事车辆因超限超载运输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的规定。结合案涉车辆违法行为发生的所属年限,及其在所属公司车辆占比情况,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及《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此次超限运输行为使该公司已经达到在一个年度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的10%的情形,故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超四罚”涉及多部门联合执法,各部门职责明确,本案通过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有效实现对超限超载行为的快速查处和精准打击,改变了以往单一处罚车辆的模式,形成治超合力,提升了整体执法效力和效果。同时,本案也彰显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持续强化执法力度,强化源头监管,科技治超和路面巡查,始终保持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等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