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人民调解+非因工死亡+江宁区秣陵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秣陵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补偿
1.案情简介
2025年9月某日9时许,在江宁区上海某建设集团的项目工地,舍友发现赵某某躺在床上不动了,遂报警,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秣陵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经120急救中心现场确认赵某某已死亡,江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法医和技术员勘验现场,排除了刑事案件。赵某某家属闻讯后,悲痛万分,组织十余名亲属连夜从老家赶到南京市,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家属方一度采取到工地门口、宿舍楼下烧纸等方式维权,矛盾一触即发。江宁区秣陵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秣陵派出所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第一时间介入调解。
2.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从两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一方面调解员稳控现场,安抚死者赵某某亲属的情绪,耐心倾听亲属的请求,引导双方坐下来面对面协商,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调阅120救治记录、秣陵派出所接出警记录、江宁公安分局法医勘验报告和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最大程度快速了解案件情况,经派出所现场勘验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首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程序等相关规定,调解双方同意接受调解。
家属方认为:赵某某是在工地上死亡的,应该属于工伤,提出要求一次性赔偿200万元的要求。而公司方则认为,赵某某死亡是在夜间休息时,既非工作场合,又非工作时间,只愿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付丧葬补助及慰问金8万元。双方争议巨大,情绪对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赵某某在工地宿舍睡觉期间死亡是否构成工亡;公司方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还是人道主义补偿责任;若不构成工亡,补偿金额如何兼顾家属合理诉求与企业愿意承受的范围。
调解员在了解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后,向双方释明了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工伤工亡认定标准,客观阐述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即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调解员通过援引法条明确表明赵某某晚上在宿舍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由于赵某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死亡,而是晚上在宿舍死亡,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赵某某直系亲属只能拿到数万余元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接着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沟通策略,分别与双方深入磋商。对家属方,调解员结合调查证据与法律条文,客观分析工伤认定的标准,在兼顾家属情绪的同时厘清责任,依法调解,支持家属方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引导其降低补偿期待,理性调整诉求,明确非因工死亡补偿金额。赵某某月平均工资8000元,公司愿意给付其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共计48000元,以及人道主义补助32000元。家属方知道了赵某某不属于工亡,内部也重新进行了补偿金额计算,对公司提出的8万元仍有异议。因为死者母亲患有癌症,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死者作为家中主要经济来源,现在意外死亡,对这个家庭的打击巨大。家属方希望企业发挥担当,考量这个家庭的实际困难,适当提高一点补偿金额。
对公司方,调解员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对在工地内意外死亡的员工家属,给予人道主义补偿,有助于化解矛盾,体现企业担当,并告知了公司方赵某某家庭困难情况,公司方代表决定请示总公司领导适当提高人道主义补偿金额。经过请示,公司愿意适当提高补偿金额,组织企业员工进行爱心募捐,并为赵某某家属申请工会经费援助。经调解员反复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双方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一致。
3.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
(1)公司方一次性向赵某某家属补偿丧葬费、抚恤金、困难救助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现场转账,同时承担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所产生的一切食宿费用。
(2)死者家属方无异议,放弃主张相关民事诉讼权利,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该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事后回访,家属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既安抚了家属情绪,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公司负责人表示,调解妥善化解纠纷,保障了工地项目的有序推进。
4.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非因工死亡纠纷,调解的核心在于精准界定责任、平衡双方利益。调解员准确区分“工亡”与“非因工死亡”的法律适用边界,明确责任,为调解奠定法律基础,最后通过安抚情绪、增加人道主义补偿等方式,缩小双方预期差距,既维护了农民工家属的合法权益,也为非因工死亡纠纷调解提供了实践样本,彰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