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和标准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及上限 |
1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收购企业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