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24 09:53  来源: 江宁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序号事项名称依据实施层级备注
1对燃气器具安装 维修单位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情况的检查【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数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禁止销售无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鼓励燃气用户购买相关燃气保险。燃气经营者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保险产品。
第二十六条 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六)不得改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
(七)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装规范的要求应当拒绝;
(八)不得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安装维修单位的名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得出售、购买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市、区
2对燃气经营者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情况的检查【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数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市推动瓶装燃气市场规范化、规模化发展。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
(二)不得向经营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供应五十千克规格以上瓶装燃气;
(三)不得使用挂靠车辆运输气瓶;
(四)不得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五)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发放送气服务证,按照规定报送送气服务人员相关信息;
(六)配送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等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定;
(七)督促送气服务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服务规范提供送气等服务;
(八)建立可对气瓶检测、充装、运输、存储、销售、配送等环节实行追溯、识别的全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智慧燃气监管平台联网;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服务规范提供送气等服务,落实扫码领瓶、凭单配送工作,对燃气用户用气场所进行随瓶入户安全检查,保留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上传;不得在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以外地点存放气瓶。
第十八条 首次向用户供气前,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供气:
(一)燃气储存或者用气场所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二)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气瓶调压器等配件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三)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而未安装或者已经安装但不能正常工作
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