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 |
2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 |
3 | 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
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 |
5 | 对肥料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6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7 |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8 |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9 | 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第四条 |
10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
11 |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12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13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14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5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1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17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 |
1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19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20 | 对运行沼气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三管三必须” |
21 | 对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三管三必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