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当事人:严*
住址:南京市江宁区东湖丽岛A3*幢
经查明,当事人在南京市江宁区东湖丽岛A3*幢房屋改扩建及封闭的前后门厅,违法建设占地面积7平方米。该建设行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法应予拆除。
本机关依法作出并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江〔2025〕00041号)和《催告书》(苏宁江宁决催〔2025〕0004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7月1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