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
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委托执法情况:有
联系方式:025-86100798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盛安大道739号
交通指引:867路飞鹰路公交站
执法职能:承担区教育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区级执法部门下放的执法事项。集中行使包括宗教事务、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方面,兽药、农产品质量安全、乳品质量安全方面,物业方面,建设、城乡规划、人民防空方面,市容环卫、市政工程、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无照经营方面等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行使下列执法权力: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查整改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定期进行复查并依法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3、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4、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较大数额(2万元及以上)罚款之外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受江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负责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监管范围除外),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2、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南京市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权。查处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