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水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对公民(个人)拟处以3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罚款,对法人、其他组织(单位)拟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以本局名义发放的许可证;拟依法拆(清)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体积100立方米以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以及拟作处罚未达到前述条件但对当事人个人或第三方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案件的审查,适用本规则。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款“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 行政处罚、 吊销许可证 | 南京市江宁区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