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消防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力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协议,现予以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
街道行政区域内,除市消防救援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派出所负责检查范围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委托执法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时,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一)部分行政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七)项,《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权。
其中,给予警告或者三万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和审批后由委托单位盖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罚款数额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涉及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移交委托单位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警告等可以当场处罚的情形,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由受委托单位审核后报委托单位盖章。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统一缴纳至中国光大银行江宁支行的缴款账号。由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缴款通知书》。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行政处罚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负责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保存执法档案。
6、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执法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9、配合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附件:消防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南京市江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消防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案由名称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1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4 |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5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6 |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7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8 | 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9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0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1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2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3 |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逾期未改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4 |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逾期未改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第一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5 | 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第一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6 | 违反规定使用产生烟火的物品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7 | 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用人单位拒不改正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8 | 常闭式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9 | 常开的防火门不能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20 | 人员密集场所视频设备不具有消防安全提示功能逾期未改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1 | 公共娱乐场所未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逾期未改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2 | 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3 | 地下建筑使用液化石油气(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燃料)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4 | 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未定期清洗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 依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5 |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不听劝阻、制止 |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依据《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责令改正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6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7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8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9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0 | 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1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2 |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3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4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5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