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江宁区户籍并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
2、符合下列四项中任一项:(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2)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3)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4)无业无固定收入或低保家庭内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护理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江宁区户籍并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
二、政策依据:《关于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江宁民助发〔2016〕75号)
三、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50%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无业无固定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6、低保家庭内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
7、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级,需要长期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且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30元护理补贴。
四、申领程序
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可不提供)、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
对因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其委托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