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指南(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2-16 17:31  来源: 江宁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政策依据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4年第29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民规〔2022〕3号)

《关于做好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街道相关工作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21〕42号)


◆办理条件

持有江宁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办理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或个人向社区或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重点事项,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依靠现有信息采集手段无法掌握的个人收入或财产证明,签署《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配合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做好实时比对人像采集工作。

2、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收到群众救助申请后要出具《南京市江宁区申请社会救助提交材料清单》,提交者和接受者要签字确认并记录签收日期。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审查,并做出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后要将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提交比对,并在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救助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民主评议。

4、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调查核实后结合公示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审核意见,报送街道领导或指定机构审批。街道领导或指定机构结合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查报告做出审批决定。通过审批的,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将有关救助信息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予批准的,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出具《不予批准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障对象于每月10日到指定的紫金农商银行领取低保金。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保障标准

2022年7月1日起上调至1030元/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调整)。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8:00

责任科室:江宁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地址:江宁区民政局办公楼108室(竹山路78-1号)

联系电话:025-52167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