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宁民规﹝2026﹞2号)精神,经区政府批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115元/月提高到1152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
2、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农村集中供养的每月按低保标准20%增发集中供养补贴)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低保标准比例同步提高。
4、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84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41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00%执行。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50%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