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3-111141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江宁区治理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治理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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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治理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办法》政策解读
《南京市江宁区治理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办法》(江宁政发〔2023〕207 号)已印发,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公路货物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022年11月,省政府发布《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部门,依法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3年7月,市政府制定印发《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要求各区制定本辖区货物装载源头治超管理办法。2023年9月,区政府将制定《南京市江宁区治理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列为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制定依据
省政府《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
市政府《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三、研判过程
根据省、市、区统一部署,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南京市江宁区治理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18日—10月18日,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6条意见建议。经对照相关职责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3条。11月8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法》,并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政府领导与支持保障。明确区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强化机构、人员和设施设备等保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是明确治超工作总体原则。治超工作涉及的行业领域多、企业数量大、覆盖范围广,应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企业防控、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以及规范货物装载配载,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三是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主体责任。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安全装载配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车辆装载的标准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有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等禁止性行为。
四是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主体责任。一方面强调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明确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质等相关要求。另一方面规定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载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责任义务。
五是健全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体系。明确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车辆生产、改装、维修、登记、检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实施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六是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相关文件:南京市江宁区治理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