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7473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关于做好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应急-消防一体化工作站、园区应急管理局:
为做好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及《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宁应急〔2023〕11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二、许可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包含零售店(有效期为1年)和零售点(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全区总量应控制在《江宁区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附件1)范围内,各街道园区控制数可结合实际适量调整。
(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设置条件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有关规定。
(三)申请单位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符合烟花爆竹经营条件的主体,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五)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许可。
(六)政府公布的禁放区内不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人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的,经营场所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不得参与许可申请。
三、许可程序
(一)发布通知(即日起至9月30日):各街道(园区)采取多种途径发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通知各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开展场所自查与材料申报。
(二)报名登记(即日起至9月30日):自发文之日起,申请人向所属街道(园区)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若申报数量超出街道现有布点数,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次序决定。
(三)街道现场核查(10月1日至10月31日):相关街道(园区)依据《规范》要求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附件4),对符合《规范》要求的零售店,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附件5),连同零售单位申报材料统一报至区局。
(四)区局审核(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相关街道(园区)统一收集申报材料,于10月31日前交至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审核材料合格后组织现场复核。
(五)许可决定(11月30日前):区应急局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零售单位,审批后集中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相关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许可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严把时间节点,提前做好《规范》宣贯,切实把年度许可作为完善经营安全条件、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抓好抓实。
(二)从严把关,落实责任。各相关街道(园区)要遵循“严审批,重监管”的原则,集中力量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资料初审与现场条件核查,逐条比对,切实把好“入口关”,街道(园区)现场核查质量将被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三)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各相关街道(园区)要加强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现场核查环节要认真检查,对场所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到位,进一步强化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从源头防风险除隐患。
(四)注重实效,做好服务。各相关街道(园区)要全力配合此项工作,主动靠前服务、解答政策、提供咨询,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将申报材料报至区局,确保许可工作质效。
附件1:江宁区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附件2:许可申请需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3:许可申请需提交材料模板
附件4: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检查表
附件5:街道(园区)现场核查意见书
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