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8972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意见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发改委 | 生成日期: | 2024-11-21 |
生效日期: | 2024-12-15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江宁区人防工程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
文 号: | 江宁政规发(2024)4号 | 关 键 词: | 人防工程;人防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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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防工程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落实日常管理责任。
人防工程按照建设资金来源分为公用工程、单位工程、其他结建工程。
第二章 维护使用
第四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申请人应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向人防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材料,发现申请人伪造、变造、虚假申请材料或平时使用人、实际使用人不按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报告且未尽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人防备案机关有权撤销、注销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第五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以下简称平时使用人)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平时使用人使用人防工程时应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以下简称平时使用证),平时使用证不作为人防工程产权确认的证明,仅用于确认人防工程日常安全管理及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除按照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未交付的,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经交付平时使用的,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人尚未确定的,人防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或实际使用人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代理人)行使维护管理及安全生产的责任。平时使用人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作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因建设单位撤销、注销或其他原因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且连续12个月无人履行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责任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公用工程方式维护管理,维护管理所需资金从财政列支,所产生收益列入财政收入。
第八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按照依申请办理的原则,由平时使用人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核发。
第九条 除普通住宅小区外的公用人防工程、单位人防工程、商业性人防工程等其平时使用人均为建设方。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的确认,按照《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的要求执行。
因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收益权产生争议,不能办理平时使用证的,按照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方的顺序,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临时使用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证),临时使用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平时使用证、临时使用证的有效期内,执证人需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完成人防工程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保养的责任且维护管理的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或临时使用证:
(一)人防工程未达到平时使用条件的;
(二)未尽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且不按人防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人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完成整改的;
(四)人防工程内的设备设施正在进行维修、保养、施工等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
(五)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六)违反人防相关法规,引发利益关系人群访群诉的;
(七)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的其它不宜办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与其设计用途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平时使用人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保障维护管理经费投入,明确维护管理人员职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和维护管理,建立维护管理档案,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使用及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进出口通道畅通;
(三)人防专用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金属构件、预埋件、橡胶密封圈等无锈蚀和损坏现象;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五)防爆地漏、防爆电缆井、除(滤)尘器网面等部件保持畅通;
(六)平战转换预案、设备设施按照规定保存,无丢失损坏情况;
(七)人防工程标识标注完整、规范;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委托代理人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应当与代理人签定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标准要求,并向代理人交接人防工程设计、建设、竣工备案等相关资料。双方自签定书面协议之日起15日内报人防部门备案。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后,应依法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相关责任。
人防工程内的专业设备设施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公用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单位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所属单位承担;
(三)其他结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平时使用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执行,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日常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单位人防工程的建设方作为平时使用人应当设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
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中的20%-30%应当作为专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该账户主要用于保障保修期满后该防空地下室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保养以及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等的必要支出。
(一)固定收入规则
平时用作机动车停放且产生固定收益,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五年以内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20%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25%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十年以上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30%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二)不固定收入规则
无租赁协议的临停、共享等人防车位,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五年以内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20元的标准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25元的标准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十年以上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30元的标准交存至资金专户。
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政府财政资金作为主要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单位工程,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成立资金专户的,由建设方申请,报区人防、财政等部门批准后,可将该工程纳入公用工程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方、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主体因人防工程收益权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并达成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协议,明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及收益取得和分配等事项。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放机动车的收益由实际管理的物业公司作为代理人负责收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由代理人开设。按以下标准交存专户资金:
(一)固定收入规则
与业主有租赁协议的,且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五年以内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20%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25%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十年以上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30%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二)不固定收入规则
无租赁协议的临停、共享等人防车位,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五年以内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30元的标准交存到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40元的标准交存到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十年以上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50元的标准交存到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除人防工程资金专户外的其它70%-80%人防车位收益以及临停、共享车位收益中上交专户资金外的其余收益称之为非专户资金,非专户资金的使用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具体收益分配规则:
已经明确人防车位收益权归建设方的,由代理人收取后,报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划转至建设方。
已经明确人防车位收益权归全体业主的,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已经实际产生收益但建设方、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且人民法院尚未对人防车位收益权归属作出生效裁判的,由街道办事处作为临时监管人。每年1月底前,代理人将上一年度的人防车位收益情况报送至街道办事处。在明确人防车位收益权或双方达成收益权分配方案之前,双方一般不得使用非专户资金。但确因小区公共设施维护、补贴相关人员工资等特殊情况,需要从该账户借支资金的,双方均可向该账户借支不超过该账户内累计资金总额50%的资金,并在报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借支。
第二十一条 普通住宅小区的人防工程,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因无法确定收益权归属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监管的人防工程非专户资金的收益,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确定收益权归属后,收益权人有权要求结束监管状态并由其直接享有收益权,且有权要求已经借支非资金专户资金的一方向其返还借支的资金,借支方应当于接到收益权人返还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收益权人返还已经借支的全部资金。
第二十二条 普通住宅小区外的其他人防工程,除资金专户外的其它70%-80%人防车位收益以及临停、共享车位收益中上交专户资金外的其余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并随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核查,用于保障紧急情况下人防工程的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普通住宅小区的人防工程,在本办法出台前,建设方、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双方已经达成人防工程收益相关协议的,除交存资金专户外的其它收益,按原协议执行。
本办法出台后,建设方、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双方能够达成人防工程收益相关协议的,除交存资金专户外的其它收益,按达成的协议执行。
本办法出台后,建设方、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复建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宅小区由建设方作为平时使用人。
平时使用人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防车位收益由平时使用人负责收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由平时使用人开设。按以下标准交存专户资金:
(一)固定收入规则
与业主有租赁协议的,且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五年以内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20%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25%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十年以上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30%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二)不固定收入规则
无租赁协议的临停、共享等人防车位,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五年以内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10元的标准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15元的标准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十年以上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20元的标准交存至资金专户。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成立资金专户的,由建设方申请,报区人防、财政等部门批准后,可将该工程纳入公用工程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商业综合体、酒店等商业性经营场所的人防工程,由建设方作为平时使用人。
平时使用人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防车位收益由平时使用人负责收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由平时使用人开设。按以下标准交存专户资金:
(一)固定收入规则
与商户有租赁协议,且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五年以内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20%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25%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十年以上的,按照人防车位固定收益30%的比例交存至资金专户。
(二)不固定收入规则
无租赁协议的临停、共享等人防车位,人防工程竣工备案五年以内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60元的标准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75元的标准交存至资金专户;
竣工备案十年以上的,按照每个车位每月90元的标准交存至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用的办公楼、研发楼等非商业性建筑的人防工程,参照单位人防工程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平时不是用作停放机动车的人防工程内的其他区域,按照该工程同等面积的人防机动车库收益标准的50%交存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因前期建设方管理不当或建设方撤销、注销等原因导致人防工程无法正常使用的,可从人防工程总收益中借支,由代理人组织并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发生危及安全的防火、防汛、临战或其它原因导致的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受到严重影响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维修或者演习、临战转换的,区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相关费用从人防工程总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新建的单位人防工程、商业及非商业性建筑的人防工程在取得人防工程竣工备案证明的60日内,应到指定银行开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
既有的单位人防工程、商业及非商业性建筑的人防工程在该办法发布的当年年底前,应到指定银行开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
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宅小区的人防工程在取得人防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且向业主开放的前60日内,应到指定银行开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
既有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在该办法发布的当年年底前,应到指定银行开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资金专户一般每半年或每年交存一次,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收益交存至资金专户,每年6月底前向人防主管部门结合人防工程年度报告一并上报专户资金交存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以及非资金专户的收取及交存、使用等情况,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情况对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的资金,须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 提出申请,报区人防主管部门核查;
(二) 拟制方案和费用预算,报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 签订协议,组织实施。如资金用途是工程类的,应报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审计,其相关费用从专户资金中列支;
(四) 支出专户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人防工程内部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保养;
(二)人防工程内部地面、墙面、顶板等主体结构的维修、加固;
(三)人防工程通风、水电、照明等日常使用的维护;
(四)人防工程为确保防火、防汛安全增加的设施设备;
(五)人防应急疏散演练、消防逃生演练相关费用;
(六)人防工程日常使用中用于加强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七)人防工程为满足职能部门的要求而增加的其它费用;
(八)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的修订、更新;
(九)人防工程演习、临战转换的相关费用;
(十)应由人防工程收益承担的其它费用。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捐赠、资助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专户资金当年未使用部分和存储利息应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代理人发生变更的,原代理人应立即向区人防主管部门书面说明人防工程资金专户交存、使用和结余情况,经区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新代理人接替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将专户结余资金划给新代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区人防主管部门可实时查阅代理人的资金专户的收缴情况,定期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目清楚、收支规范。
代理人收取人防工程收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人防工程收益不按要求交存专户的、收支不规范的;
(二)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人防工程出租代理的;
(三)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的;
(四)挪用、侵占租金的;
(五)不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维修责任的;
(六)瞒报、虚报租金使用结余款项的;
(七)其他违反租金交存、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出现以上行为后不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平时使用人在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更换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代理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人防部门对全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制定计划,明确时间、范围、标准和程序等事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当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战时防空效能的,应当及时向区人防部门报告,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区人防部门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履行执法权,查处人防工程相应违法行为。区城管、公安、规划、城建等部门按照职权范围,联合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对破坏人防工程和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人防及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指的是按照人防法规确定的并且申领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代理人指的是接受平时使用人或建设方、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管理人防工程的企业。
实际使用人指的是在未确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的情况下,实际使用并管理人防工程的企业。
平时不是用作停放机动车的人防工程指的是人防工程内除专业设备用房外的非机动车库或用途不是机动车库的其它区域。
办法中的人防车位收益均指不包含管理服务费在内的机动车停放费用。
第四十二条 此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