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5-7199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解读材料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10-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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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秩序,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政府发布了《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中小学生校外托管需求日益增长,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运而生并逐步形成规模,在缓解家长看护压力、保障学生非在校时段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行业也面临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如监管责任划分不清晰、部分机构经营资质不全、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场地设施安全不达标、食品安全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托管服务质量,更对中小学生身心健康与安全构成潜在风险。

为切实解决校外托管行业乱象,统筹推进“安全”与“服务”协同发展,回应社会各界对学生校外安全的关切,加快补齐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安全管理短板,结合江宁区校外托管机构实际运营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明确制度依据。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制定程序

2024年12月,结合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管理办法(初稿)》,明确监管框架、部门职责、准入标准等核心内容。

2024年12月12日和2025年2月17日,两次向10个街道园区及区教育局等14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收集修改意见8条,经梳理论证后部分予以采纳,进一步完善条款内容。2025年2月26日至3月28日,依法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4月11日《办法》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8月19日,通过了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11日经区政府第10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印发。

四、目标任务

以“规范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安全、促进发展”为核心目标,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标准、运营规范与监管责任,解决行业监管主体不明确、经营行为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切实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与安全,维护学生监护人合法权益,推动江宁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七章三十一条,全面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从设立到运营、监管的全流程要求。

《办法》主要内容是:

(一)总则。在江宁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监管职责。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三)登记管理。开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数据局)申请登记,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到数据局申请登记。

(四)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包括场所位置、设置、安全、消防,以及食品、卫生、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和日常安全管理。从人员配备、消防安全、安全保障、传染病防控等多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和义务。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检查方式、投诉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9日止;若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实施后,所有校外托管机构均需在一个月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相关文件:南京市江宁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