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执法和行政检查主体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开发园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和《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进一步厘清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相关部署,区司法局牵头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区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进行了审查确认,形成《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执法主体(共78个)》(第一批)及《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检查主体(共78个)》(第一批)并报请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和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
附件:1.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
2.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检查主体(第一批)
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