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2-12449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15 |
生效日期: | 2022-12-15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江宁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
文 号: | 江宁农财〔2022〕70号 | 关 键 词: | 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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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经区级及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有关示范要求的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是指区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区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资金。
第二章 扶持类型与标准
第四条 扶持类型
对于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较好的家庭农场成功创建成为省、市、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效益较高、带动能力较强、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作用显著的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省、市、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省、市、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监测合格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扶持标准
1.对当年被认定为省、市、区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4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万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2万元。
2.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5万元;市级龙头企业3万元;区级龙头企业2万元。
3.对当年国家、省、市、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监测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为: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2万元;市级龙头企业1万元;区级龙头企业0.5万元。
4.省、市级示范农场奖补纳入区级奖补资金范畴,按照上述执行。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享受省、市给予的一次性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进行重复补助。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长效性扶持政策)
附件:1.江宁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2.江宁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