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5194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规划和自然资源江宁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0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 ||
文 号: | 江宁政规发(2024)2号 | 关 键 词: | 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征地区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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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现将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宁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相同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相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三、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综合补偿价筹集,也可以按照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筹集。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1.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顺利实施。
2.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江宁政规发[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及补偿标准
2.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相关解读:《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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