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6-3724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组配分类:    社会组织评估信息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宁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6-1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26年度江宁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评估;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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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度江宁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2号)、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25年修订)》(苏社管〔2025〕5号)等规定,现将2026年度南京市江宁区社会组织1-5A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在江宁区注册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1.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且未参加过等级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3.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4.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按照年度评估工作有关要求提出。重新评估只能申请1次。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2.2026年度或者2025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3.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取消评估。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机构

(一)区民政局负责区属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社管科,负责社会组织评估日常工作;

(三)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以及对举报、退出评估的裁定;

(四)根据《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指导社会组织评估业务培训、材料准备和组织专家评估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三、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评估类型分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大类,其中社会团体包括行业性、学术性、专业类、联合性四类。参评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类型和业务情况选择评估指标进行申报。

四、评估程序

(一)参评申请。

参评社会组织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组织公章的纸质版于7月30日前送至区民政局,同步将PDF版申报书发送至邮箱(jndjpg2026@163.com)。

(二)资格审查。8月上旬,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参评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

(三)专题培训。8月中旬,对评估工作进行专题培训。

(四)专家初评。参评社会组织于9月20日前,按照培训要求,准备评估材料;评估专家依据评估指标,完成初评。

(五)实地考察。10月上旬,组织专家对参评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逐项打分,给出初评意见;参评单位根据要求,将最终材料装订成册,于10月30日前完成报送。

(六)确定等级。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第三方机构递交的专家初评意见进行终评,并将结果在江宁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发布公告。区民政局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同时向获得3A、4A、5A的社会组织颁发展示标志。

五、评估要求

(一)对于申报1A、2A等级的社会组织评估可以适当简化材料,申报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装订材料。

(二)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不申请评估或者符合参评条件未参加评估的,定为无评估等级。

六、评估运用

1.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高度重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所属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各社会组织应积极参评,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对标找差,认真准备,在明确申报类型中,逐项规范。

2.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将成为下一步落实承接政府职能、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申报公益创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评优评先等各项培育扶持政策重要资格条件。区民政局将终评结果通报至其业务主管单位。

七、其他事项

(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不向评估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初步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具体申报指标要求和所需提交的申报书,请从附件下载。

八、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78—2号民政局106室;

咨询电话:025-52180245;服务答疑:654627870(QQ群)

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