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江宁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6-01-05 15:15  来源: 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一、总体要求

围绕农业强区建设目标,突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区属及以上单位(国有农场、监狱等)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操作。

(二)补贴机具。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我省补贴范围”)为22大类47个小类123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品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3大类3个小类3个品目(详见附件1)。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喷印“20ХХ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京市监督电话:025-68786093”的监督标识。其他机具原则上能喷尽喷。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另发)。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四、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机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一)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实施分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具体方案待省制定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实施,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用于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实施。区街两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管理、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保证惠农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街道受理、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街道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等功能的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购机者自主通过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后,及时向当地街道农机部门提交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补贴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受理。街道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街道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字样(盖章并签字确认),电子发票需加盖农机产销企业章。

(四)审验公示。区街两级农机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将纳入我省信息化监测管理补贴机具完成规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安装确认表见附件2)、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要重点加强核验。

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街道农机部门应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提交区级审核,同时报送有关申请资料,区农业农村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将补贴申请信息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区政府网站实时公布,同时在相关街道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街道农机部门归集整理并提交1份给区农业农村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区级保存,保存期为5年。

(五)兑付。区农业农村局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资料,区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惠农一卡通管理要求,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六)退货。购机者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街道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把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局,待区财政局确认收到退回资金后,再到农机产销企业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作废原资金申请,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七)抽查。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区街两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工作规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落实区街两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干”。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区街两级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会同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加强监督,依法打击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监管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区街两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对发现异常情形的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属地农机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加强管理。探索开展电子签名、远程视频核验。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街两级农机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区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内补贴受益者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投诉咨询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街两级农机部门要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重点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苏农机〔2021〕2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强化农机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机制,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1.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参考格式)

      3.江宁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职责

      4.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审核资料清单(参考格式)